浙江绍兴一酒店销售的大黄鱼抽检不合格im电竞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3-08-23 22:34:42

  浙江绍兴市越城区政府网21日发布关于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大黄鱼(非活体)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信息显示,按照2023年绍兴市越城区抽检监测计划有关要求,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8日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381号的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黄鱼(非活体)进行了抽样检验im电竞,检验结果不合格。

  2023年5月18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黄鱼(非活体)(购入日期为2023年5月1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检验,检查结果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货单价每斤52元,进货共3.8斤,共计1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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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从大云市场个体工商户处购进大黄鱼(非活体)2条酒店,总共3.8斤,单价每斤52元,共计197.6元。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20231715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大黄鱼(非活体)im电竞酒店

  当事人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销售恩诺沙星超限量的大黄鱼(非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im电竞,鉴于当事人已经做好了进货查验,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事先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大黄鱼(非活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主观故意,且未进行销售im电竞,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8日向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不罚〔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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